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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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99.67元; 二、被告***向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利息2450.85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后段违约金、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 上述一、二、三项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