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质保金90595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负担653元,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