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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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银川市土地储备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临时安置费162297.6元; 二、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2922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2元,由***负担1085元,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1元,银川市土地储备局负担3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