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期间物业管理费1192.8元、水电公摊费48.78元,共计1241.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47元,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