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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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国荣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8)新280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新疆国荣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360960元。 三、驳回上诉人新疆国荣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17.6元,由上诉人新疆国荣典当有限公司承担6714.4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60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13.5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