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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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漠胡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伽师疆皇林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伽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伽师疆皇林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玉山江·艾沙、阿布都扎依尔·阿力木支付西梅款1158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32元,减半收取计1308.16元,由被告伽师疆皇林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