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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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眼科医院 山西省眼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14402.58元; 四、被上诉人稷山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伤残鉴定费8500元,共计23500元,扣除已付的20000元,实际支付35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共计49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负担3775元,由稷山县中医院负担825元,由***负担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