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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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的利息,以12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利息,以8376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的利息,以76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7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