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郭淋霞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1830元,支付截止2020年2月5日前的利息57630.83元,自2020年2月6日起以121830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3.23‰支付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 二、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郭淋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元,依法减半收取2209元,由被告***、郭淋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