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郭淋霞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1830元,支付截止2020年2月5日前的利息57630.83元,自2020年2月6日起以121830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3.23‰支付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

二、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郭淋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元,依法减半收取2209元,由被告***、郭淋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7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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