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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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万鑫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万鑫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伏波达成的代理销售山推挖掘机口头协议。 二、被告四川省万鑫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用于展销的山推SE75挖机一台。 三、被告四川省万鑫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伏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代理销售山推SE60-9挖掘机的销售款3万元。 四、回购案外人党维奎的JCM921C旧挖掘机一台、案外人何贤林913D旧挖掘机一台归原告四川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由被告四川省万鑫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原告四川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五、原告四川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四川省万鑫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伏波整修旧挖掘机费用2万元,代理销售费用108200元,场地租金1万元,合计138200元。 六、驳回原告四川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四川省万鑫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伏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反诉费4250元,合计8225元,由原告四川十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112.50元,被告四川省万鑫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伏波负担41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