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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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严川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成都严川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96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3334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9日起、以26298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日起,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严川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3元,由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