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5786.15元。 二、被告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以7157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8年6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以675786.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88元,减半收取6194元,由被告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