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港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516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51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160元,由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660元,张家港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反诉费用2525元,由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5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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