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敬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44178.8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7月14日以3666960.74元为基数,2017年5月28日至2017年8月15日以2689625.3元,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2月2日以2644178.86元为基数,2019年2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144178.86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所有利息之和不能超过916740.18元。) 二、驳回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87元,减半收取11643.5元,由被告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7843.5元,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