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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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10308.92元;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139元,合计111447.9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 二、由原告***、***在获赔后返还被告***、***垫付款9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