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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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29644.26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支付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费4362.56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支付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4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33元,由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900元,被告***负担1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