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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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镇江市昌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如皋市金财源热镀锌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8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104元,由原告镇江市昌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如皋市金财源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