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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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分公司 江苏省宇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镇江大港新区绿色社体家园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无争议工程款1850858.50元和争议签证部分工程款1535481.80元,合计3386340.30元,并负担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维护人员工资损失和停工期间设备材料看护费损失合计1081800元。 四、被告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复工二次进场人员工资损失158035元。 五、被告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58元、鉴定费237400元,合计333458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被告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133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