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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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立明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 二、再审申请人***的医疗费15084.51元,误工费58053.92元,陪员费1356.40元,伙食补助费400元,残疾赔偿金16152.20元,被抚养人祁永锋生活费11241.58元,***女儿祁月瑶、祁月彤、儿子祁家毅的生活费14854.95元,交通费500元,摩托车修理费600元,合计118243.56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庆阳市公路局赔偿23648.712元(118243.56×20%),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23648.712元(118243.56×20%),再审申请人***自行负担70946.136元(118243.56×60%)。 三、驳回再审申请人***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庆阳市交通运输局、甘肃省庆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赔偿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庆阳市公路局负担679元,再审申请人***负担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