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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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 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 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6182.50元(年利率9.135%),罚息5876.97元(年利率13.7025%)。并以该年利率和罚息利率计算,分别支付2016年12月29日至实际归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镇原县杉城木制品厂分别对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63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23元。由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