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港龙华佳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欧禄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港龙华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欧禄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的废水治理工程购销合同于2019年11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欧禄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港龙华佳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24700元,并将所售原告的G00657010一体化设备自行取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欧禄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