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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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464.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礼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经济87377.36元,合计87842.16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28352.80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122000元。 四、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122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1元,由原告***负担1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负担8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负担26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负担1124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负担1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