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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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尚欠借款本金12万元、借款期间利息6839.1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日起至本息结清日为止,按11.9625%计算)。 二、被告***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有权在拍卖、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蛟河市××道(首钢美丽城二期1号楼东侧)2单元501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吉(2018)蛟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755号)所得的价款中在1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