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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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6500(104500+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84.06(9384.06+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747.9(350+7297.9+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