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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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白城吉峰广联农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82民初856号 原告:白城吉峰广联农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继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吉峰广联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白城吉峰广联农机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依法向白城吉峰广联农机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但白城吉峰广联农机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白城吉峰广联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