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青与蔡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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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
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6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5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7.06元、保全费人民币826.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