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昌市阳光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 金昌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昌县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给付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96782.9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7日)共计3396782.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永昌县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给付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借款本金300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金昌市阳光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金昌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永昌县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金昌市阳光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金昌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永昌县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74元,减半收取计16987元,由永昌县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金昌市阳光汽车职业培训有限公司、金昌市源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