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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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 衡东县山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关于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东县山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东县山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2020)湘0424执保226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东县山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宋剑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李来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衡东县山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629.870323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629.870323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衡东县山河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宋剑琼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1629.870323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承办人:陈足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