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开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原告***、***、***、***经济损失495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原告***、***、***、***经济损失450000元。

三、被告开远市荣和汽车修理厂于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564.71元。(被告开远市荣和汽车修理厂多预付给原告方的费用27435.29元,由上列四原告返还给被告开远市荣和汽车修理厂,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原告***、***、***、***经济损失464564.71元。

五、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5元,由被告***与被告开远市荣和汽车修理厂各负担690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3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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