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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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人民医院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薛国峰、余改朝、王慧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抢救费等费用共计1101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计325.5元,由被告李建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