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295.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00元(100元×15天)、护理费2,428.95元(161.93元×15天)、误工费4,344.75元(289.65元×15天),以上各项合计15,569.20元的70%为10,898.44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比照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295.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00元(100元×15天)、护理费2,428.95元(161.93元×15天)、误工费4,344.75元(289.65元×15天),以上各项合计15,569.20元的30%为4,670.76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施救费1,200.00元的70%为840.00元、车辆损失37,0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37,840.00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9,380.00元的70%为6,566.00元。 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施救费1,200.00元、停运损失9,380.00元,以上各项合计10,580.00元的30%为3,174.00元。 六、被告***对被告***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13.00元,减半收取计956.50元,由原告承担340.00元,由被告***承担591.50元,被告***、***承担25.00元。鉴定费2,000.00元,由被告***承担1,400.00元,被告***、***承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