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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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843.15元(医疗费限额10,000.00元减去另案中赔偿杨永生医疗费7,295.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00元合计为8,795.50元的70%为6,156.85元)、护理费21,860.55元(161.93元×135天)、误工费27,950.90元(147.11元×190天)、残疾赔偿金27,496.00元(13,748.00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86,150.6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85,484.60元(89,327.75元-3,843.1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200.00元(100.00元×42天),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以上合计99,684.60元的70%为69,779.22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85,484.60元(89,327.75元-3,843.1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200.00元(100.00元×42天),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以上合计99,684.60元的30%为29,905.38元。 四、被告***对被告***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78.00元,由原告承担811.00元,由被告***承担3,419.00元,被告***、***承担548.00元。鉴定费3,300.00元,由被告***承担2,310.00元,被告***、***承担9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