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霞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霞美支行公务超能卡(卡号为62×××59)借款本金498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3日为1064.88元,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泉州银行公务超能卡领用合约》、《泉州银行公务超能卡收费标准》、《泉州银行公务超能卡章程》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本案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