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黄河三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河三角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59933.9元及利息(以12159933.9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22%计算)。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