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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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本金55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0月21日利息、罚息及复利14381188.19元;2016年10月2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债权范围内享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中正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所产生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权; 三、***、***、***、***、***、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六、***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七、***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八、***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九、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721.57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担30000元,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672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6-6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