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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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停运损失13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J×××××/冀J×××××号车所投保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82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原告***承担779元,被告***承担6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60元;货物损失重新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承担;停运损失重新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车损重新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货物损失重新鉴定费、停运损失重新鉴定费限判决生效之日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23;车损重新鉴定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