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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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南通锐锋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星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8153.7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负担298元,被告负担1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