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工程款246131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支付办法:以24613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78.84元,减半收取即2839.42元,保全费1979.61元,两项合计4819.03元,由被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12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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