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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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公务卡(卡号为62×××76)透支本金6766.67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为1058.86元,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泉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泉州银行公务卡收费标准》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滞纳金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 二、驳回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