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市四季盐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四季盐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4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4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季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46) |
裁判日期 | 2020-7-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