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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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0204民初153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杭州西路**。 负责人:李华,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晨,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木港镇坳头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073298.54元,以上合计9073298.54元,并按约定支付2019年8月22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0日,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因借新还旧,与原告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被告***、***分别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出借了资金,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而成讼。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表示愿意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罚息和复利1073298.54元,合计人民币9073298.54元。 二、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分七期偿还上述款项:1、于2020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50000元;2、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50000元;3、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50000元;4、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3298.54元;5、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5000元;6、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5000元;7、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5000元;8、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5000元。 三、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应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017年7月20日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款项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四、被告***、***对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五、若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有权就全部未清偿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37657元,由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已垫付,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南火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晨 书记员蒙慧珺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