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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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镇平县分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492元(含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镇平县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维修费共7482元,扣除其应赔偿给原告的431.32元,剩余7050.68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理赔时直接支付给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镇平县分公司); 限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537.73元; 三、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81.8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镇平县分公司、***负担60元,被告***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