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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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金鑫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4321.28元。 二、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上述履行内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6元,由原告***负担696元,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2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