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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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公务卡(卡号为62×××87)透支本金46925.62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4日为6641.99元,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泉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泉州银行公务卡收费标准》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负担25元,被告***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