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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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施救费150元,共计120150元; 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打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79962.6元; 综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赔偿数额,并扣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元,余款39011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的医疗费641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6元,减半收取计3783元,案件申请费320元,共计4103元,由***负担271元,***负担1180元,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2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