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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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高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焦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车辆损失等损失共计119442.36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某各项损失计29604.85元; 三、驳回原告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元,保全费520元,共计23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