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 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6253.32元并承担利息(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被告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440元,由原告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