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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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泰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川AD79495号北京牌新能源汽车车籍档案予以查封,期限两年;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泰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川AD79495号北京牌新能源汽车予以扣押,期限两年; 三、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