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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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136779.44元; 二、被告宿迁市宇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47元,由原告负担1565元,被告***、宇峰公司负担6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