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时尚万家生活家居有限公司
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

二、被告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月21日利息1058500元、罚息543750元、复利28777.9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如被告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对被告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所有应收账款,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3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被告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70×××08保证金账户内的100万元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如被告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70×××55保证金账户内的100万元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55元、公告费90元,共计150045元,由被告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预付,数被告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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